近日,汝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1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汝州市207国道骑岭乡田堂村路段时,与横过道路的行人卢某某相撞,致卢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王某某拨打110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被害人卢某某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法医学鉴定,卢某某的死亡符合交通伤所致的重度颅脑损伤。经事故责任认定,王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近亲属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各项费用共计1627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王某某在事故发生以后主动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能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方的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作出该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