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汝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赵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1月16日,被告人赵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牌照两轮摩托车载着被害人赵某甲沿汝州市238线自西向东至温泉镇官庄村路段,在超越同向行驶的一辆三轮摩托车时与该车相撞,致赵某某、赵某甲受伤、两车受损,造成交通事故。案发后赵某某拨打电话报警,赵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5年1月20日死亡。经法医学鉴定,赵某甲的死亡符合交通伤所致的重度颅脑损伤。经汝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赵某某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在医院接受治疗后于2015年1月26日到汝州市公安局投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无牌照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违反超车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赵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拨打电话报警,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且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各项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遂作出该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