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想抱养一个小孩的陈某,光天化日之下,提出收养他人婴儿未果,竟从智障女子手中将孩子抱走,寄养在亲戚家中拒不归还,以致触犯了刑律,鲁山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了这起案件。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2日上午9时许,陈某从库区乡某工厂返回途中,在鲁山县某村附近,见到闫某推着一辆三轮车,带着一名抱着一个六个月左右的智障女子。陈某便上前纠缠,意欲收养该男婴,遭到闫某拒绝。随后,陈某给其姐姐陈某某打电话,让其帮忙将男婴抱走。陈某某赶到现场后,乘陈某将闫某支开之机,从智障女子手中将男婴抱走。作案后,陈某、陈某某将男婴带离现场送到南阳市方城县某村一亲戚家寄养。公安机关接报后,于2014年7月23日17时许将被拐骗男婴解救。经鉴定,智障女子为精神分裂症,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陈某某以收养为目的,结伙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人,其行为已构成拐骗儿童罪。考虑到陈某某与陈某事先并无预谋,其出于亲情对陈某实施了帮助行为,遂依法判决如下:以拐骗儿童罪分别判处陈某、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和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