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员在教练的指导下练习开车,此间与他人车辆相撞,致他人受伤,驾校作为培训机构,应当对教练的职务行为负责并对受害人进行相应的赔偿,近日鲁山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此类案件。
2014年6月22日17时30分,李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载着妻子武某、儿子三人,从鲁山县城去至某中学途中,与鲁山县某驾校教练员随车指导的小型轿车相撞,致三人受伤后,被送往鲁山县第二人民医院治疗。经鉴定,双方均负同等责任,其妻武某无责任。鲁山县某驾校的小型轿车投保有交强险。经协商未果,武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驾校赔偿相应损失。
鲁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鲁山某驾校车辆与武某乘坐的二轮摩托相撞致武某受伤,现武某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向被告请求赔偿,合法部分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判决一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支付武某医疗费、生活补助费、营养费共计2077.73元。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七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学员在学习驾驶过程中,教练随车指导,此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受伤,因教练与学员之间具有一定的支配关系,学员在进行驾驶操作时一定程度上受教练的支配,故发生侵权时,由于教练自身受雇于驾校,属职务行为,所以驾校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