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汝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9月25日,被告人张某驾驶严重超载的重型自卸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G207国道时,将道路上推着自行车的行人席某某相撞并碾压,致席某某头面部及左下肢损伤。经司法鉴定,席某某的损伤程度查时属重伤二级。经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席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张某近亲属赔偿被害人席某某各项损失共计55000元,取得被害人席某某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严重超载的机动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能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方的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作出该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