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汝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张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19日6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三轮汽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汝州市高速引线与南环路交叉口处左转弯时,与由东向西骑自行车的赵某某相撞,致赵某某受伤,造成交通事故。案发后,张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赵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2年4月26日20时左右死亡。后张某某离家外出。经鉴定,赵某某死于车辆碰撞所致的重度颅脑损伤。经汝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张某某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2014年11月18日,被告人张某某到汝州市公安局投案。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亲属赔偿被害人赵某某亲属各项损失共计116000元,被害人赵某某亲属对被告人张某某予以谅解,并表示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上行驶,遇雾天未降低车速,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张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且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遂作出该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