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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 被判刑罚

  发布时间:2015-07-09 08:33:33


    近日,汝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武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9月22日7时许,被告人武某某驾驶严重超载的重型自卸货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汝州市杨虎路杨楼乡夏庄村路段时,与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行人张某相撞,致张某受伤。经平顶山金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经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武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武某某主动向汝州市公安局报案,并赔偿被害人张某各项损失共计9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武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定,驾驶严重超载的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武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武某某投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又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各项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遂作出该判决。

责任编辑:常乐    

文章出处:平顶山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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