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汝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被告人尚某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2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尚某某饮酒后路过本村小学时,见被害人吴某某停放在附近的一辆面包车右侧车门开着,副驾驶座上放一棕色布包,即生歹意,趁附近无人之机,将车内棕色布包盗走,拿回家中藏于床下。当晚20时许,尚某某在本村麻将室被抓获,被盗棕色布包从其家中床下起获。经现场清点,包内装有现金1690.50元,另有印有“老村长、纯银999.10克”字样的银砖10块、钥匙1串、剃须刀1个、耳机1个、驾驶证1本、U盘1个、酒瓶盖20个。经物价鉴定,被盗物品共价值751元。案发后,被盗物品已退还事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归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该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