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汝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被告人李某某、韩某某、韩某甲分别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2月19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和韩某某预谋到汝州市陵头镇某矿实施盗窃。2015年2月20日凌晨0时许,李某某和韩某某从某矿西北角的大铁门门缝进入院内,将某矿三铁存放处的U型钢边、卡栏等铁制品装入事先准备好的编织袋内。在盗窃过程中韩某某电话联系其父亲韩某甲来参与盗窃,韩某甲赶到现场后,三人将装满铁制品的编织袋放在某矿北边围墙的豁口处。韩某某回家开来一辆三轮车,李某某和韩某甲在豁口处将装满铁制品的编织袋往外面递,韩某某在墙外接着装上三轮车运走。李某某与韩某甲再次返回某矿偷盗时,被保卫人员发现,韩某甲逃跑,李某某被当场抓获。当天上午10时许,李某某的家属将被盗的U型钢边、卡栏等铁制品退回某矿。经价格鉴定,被物品价值2402元。2015年4月1日,被告人韩某甲向汝州市公安局投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韩某某、韩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韩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韩某某、韩某甲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赃物已退还事主,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该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