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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司机自首被判缓刑

  发布时间:2015-07-20 10:49:30


    近日,汝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9日,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侯饭线骑岭乡大张路口处时,与由西向北左转弯的王某甲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相撞,致两车受损,王某甲及电动车乘坐人陈某某受伤。王某某当场拨打110报警。王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4年12月21日死亡。后王某某外出。经法医学鉴定,王某甲死于交通伤所致的重度颅脑损伤合并胸腹部闭合伤;陈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经汝州市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王某某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2015年1月3日,王某某到汝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科投案。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亲属已先行给付被害人王某甲亲属、被害人陈某某补偿款人民币445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亲属与被害人王某甲亲属、被害人陈某某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人王某某亲属再次自愿补偿被害人王某甲亲属、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共计95000元。被害人王某甲亲属、被害人陈某某对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机动车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行驶时,未保持安全车速,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王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拨打电话报警,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且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亲属能够积极补偿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各项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遂作出该判决。

责任编辑:常乐    

文章出处:平顶山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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