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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州法院副院长开庭审案

  发布时间:2015-07-23 09:07:55


    7月22日上午,汝州法院副院长刘宝红担任审判长,在汝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靳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并当庭调解结案。

    2014年12月9日5时许,原告王某驾驶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搭载被告靳某沿汉十高速公路自西向东行驶时,由于原告王某向右打方向幅度过大,致使车辆与高速护栏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导致原告王某与被告靳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王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某公司是事故车辆的登记车主,被告靳某是该车辆的实际车主,原告王某系被告靳某雇佣的司机,该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有车上人员险。事故发生后,原告王某被送往医院治疗,经鉴定原告王某的伤残等级为九级。原告王某在医院治疗期间,被告靳某垫付医疗费22680元,后因赔偿问题双方发生纠纷。

    2015年4月10日原告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各被告赔偿其损失共计100000元,汝州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副院长刘宝红亲自担任审判长审理该案。庭前,刘宝红副院长仔细审阅了全部案卷材料,召集合议庭成员制定了庭审提纲。庭审从法庭调查、质证、认证到法庭辩论、法庭调解,环环相扣。在最后的法庭调解环节,合议庭耐心细致的做各方当事人思想工作,辨法析理,各方在合议庭主持下达成协议:8月10日前被告保险公司向原告王某赔偿各项费用82500元,向被告靳某返还垫付费用15500元,该案调解结案。

责任编辑:常乐    

文章出处:平顶山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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