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3月2日上午,汝州市法院审结一起 盗窃 案,依法判处被告人 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经审理查明,现年43岁、家 住汝州市南郊某村的 被告人张某 ,因犯抢劫罪于1989年8月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1994年9月8日被假释出狱。2010年11月24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伙同李某(另案处理)在汝州市中心某大商场门前,由李某在人行道上将停放的一辆红色豪爵125型摩托车撬开,后张某驾驶该被盗摩托车逃跑至汝州市永乐街南口被巡警抓获。经汝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2172元。
汝州市法院认为, 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被告人归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