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3月2日上午,汝州市法院审结一起 盗窃 案,依法判处被告人 王某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 王某,男,21岁,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汝州市南郊。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1月7日被判处拘役两个月。2010年7月至10月间,被告人王某先后三次翻墙进入庙下乡某村黄某家中,盗走金项链、金手链、金耳环、金戒指、一台笔记本电脑、一台数码相机、一双乔丹运动鞋及现金480余元。经价格评估,被盗黄金价值8769.60元。
汝州市法院认为, 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被告人归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 结合本案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前科等情节, 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