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报废红色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汝州市寄料镇庙鲁路梨园派出所门前路段时,与对向王某某无证驾驶的一辆无牌照三轮摩托车相撞,致王某某及三轮摩托车乘坐人魏某某受伤。经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魏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经司法鉴定,张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6.5ml/100ml。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某亲属已支付被害人王某某治疗费用二万元,其他赔偿事宜双方已自行达成调解协议;已赔偿被害人魏某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二千元。被害人王某某、魏某某均对张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醉酒驾驶报废车辆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亲属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并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谅解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该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