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3日上午,平顶山中院行政庭在该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上诉人、原审原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平顶山市人防办征收人防易地建设费一案。平顶山中院副院长马建斌担任合议庭审判长审理该案,平顶山人防办负责人出庭应诉。
某房地产公司因建设工程时未同时修建战时防空地下室,2013年4月22日平顶山人防办对其作出平防审〔2013〕9号《关于某房地产公司人防立项的批复》,要求该单位按规定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某公司在缴纳该费用后对该批复不服,向河南省人防办申请行政复议。河南省人防办维持了平顶山人防办作出的上述批复,某公司遂诉于新华区法院。新华区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了该公司的诉讼请求,其不服上诉于平顶山市中院。
庭审中,合议庭成员组织各方当事人充分陈述诉讼请求、发表诉讼意见。整个庭审过程规范有序、简洁流畅,在取得良好诉讼效果的同时也向旁听人员上了一堂形象生动的法制教育课。合议庭经过2个小时的审理,在查明案件基本事实、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意见后,因案情复杂,待合议之后,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