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汝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任某某被判处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4日20时37分许,被告人任某某无证驾驶无牌照轻型普通货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汝州市庙鲁路杨楼镇杨楼街大名家电门口处,与行人杨某某相撞,致杨某某受伤,造成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任某某驾车逃逸。后杨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同日21时40分左右死亡。经鉴定,杨某某的死亡符合交通伤所致的重度颅脑损伤。经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任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任某某的近亲属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损失共计150000元整,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任某某表示谅解。2015年3月25日,被告人任某某到汝州市公安局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定,无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任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结合被告人认罪态度和赔偿情况,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