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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车抢夺连续作案获刑四年

  发布时间:2015-09-01 16:05:45


    2014年10月4日晚10时许,刘某某、高某某预谋后,驾驶一辆红色125型二轮摩托车来到鲁山县城伺机抢夺作案。当晚22时许,二在鲁山县城人民路西段,发现乔某某驾驶电动车载乘胡某某在此行驶,刘某某即驾驶摩托车载乘高某某靠近乔某某,趁其不备,猛夺胡某某随身携带的挎包,抢夺过程中将乔某某、胡某某连同电动车拽翻在地,致使胡某某头部受伤后昏迷。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胡某某损伤属轻伤一级。

    另查明,2014年10月4日晚11时许,刘某某、高某某抢劫胡某某后又驾驶摩托车来到鲁山县顺城路与花园路交叉口某宾馆门前,将骑乘电动车的鲁山县城关镇妇女牛某某挂在电动车上的挎包抢走,包内装有苹果、餐巾纸、药品、化妆品等物。

    案发后,经双方协商,被告人刘某某、高某某共同赔偿被害人胡某某经济损失50000元,已取得被害人胡某某谅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某某、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在短时间内先后两次实施飞车抢夺行为,第一次在实施抢夺行为时致被害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二被告人明知其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手段会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被害人胡某某轻伤的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鉴于二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且案发后民事部分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结合本案事实、情节,依法对被告人刘某某、高某某以抢劫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各2000元。

责任编辑:常乐    

文章出处:平顶山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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