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下午,汝州市人民法院邀请汝州市逸夫小学70余名师生旁听一起交通肇事案,以案说法,举办“秋季开学第一堂法律课”。
庭审现场,台下的小学生以好奇、求知的目光注视着审判台。在庄严的国徽下,书记员宣读了法庭纪律,为审判拉开了序幕。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轻型厢式货车沿汝州市238线由西向东行驶至本市庙下镇春店村路段时,与对向行驶的郭某某(男,殁年10周岁)驾驶的自行车相撞,致郭某某受伤,造成交通事故。案发后李某某拨打120抢救伤者,并报警后在现场等候处理。郭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5年5月23日死亡。经法医学鉴定,郭某某的死亡符合车辆碰撞所致的重度颅脑损伤。汝州市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至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时,未降低行驶速度,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郭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未满12周岁驾驶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的亲属补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部分经济损失,被害人近亲属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经过审理,合议庭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李某某当庭认罪服法,表示今后一定吸取教训。
庭审结束后,法官结合多个类似案例分析了违反交通法规的严重后果,告诫同学们必须遵守交通规则,保证安全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