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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他人非法拘禁、殴打 获八个月有期刑罚

  发布时间:2011-03-07 10:39:45


    平顶山法院网讯 非法拘禁、殴打他人,致其轻伤,行为人终将自食苦果。3月4日,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 被告人 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该院审理查明: 2009年10月份,被告人 王某与外来务工人员何某在 汝州市临汝镇相识 后一起 同居生活。2010年4月份, 何某 又与 被害人张某 外出同居, 王某 多方寻找 其下落 未果。2010年9月16日, 王某 得知 张某 和 何某 在洛阳市火车站附近一旅社 后 ,即伙同其二哥等人到 旅社 强行将 张某 和 何某 带 至王某 家中 ,王某 等人持皮带等物殴打 张某 ,致 张某 臀部受伤。经法医学鉴定, 张某 的损伤程度属轻伤。案发后,被告人亲属赔偿被害人 张某 各种经济损失共计2000元 ,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

    法 院 审理 认为 : 被告人 王某 故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且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 王某 归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遂依据《刑法》有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文章出处:平顶山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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