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汝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赵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6日17时1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牌照两轮摩托车载着被害人陈某某沿汝州市238线自西向东至温泉镇官庄村路段,在超越同向行驶的一辆三轮摩托车时与该车相撞,致赵某某、陈某某受伤、两车受损,造成交通事故。案发后赵某某拨打电话报警,陈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5年1月20日死亡。经法医学鉴定,陈某某的死亡符合交通伤所致的重度颅脑损伤。经汝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赵某某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在医院接受治疗后于2015年1月26日到汝州市公安局投案。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赔偿被害人陈某某亲属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0万元。被害人陈某某亲属对被告人赵某某表示谅解,并表示不再追究赵某某的刑事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无牌照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违反超车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结合被告人认罪态度和赔偿情况,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