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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盗窃被判刑罚

  发布时间:2015-10-09 10:50:11


    近日,汝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被告人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涉案款项依法责令被告人王某某、华某某退赔被害人。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10月6日被告人王某某、华某某与张某某、邢某某等人盗取某商户十二箱金典纯牛奶及王老吉、六个核桃等饮料,价值960元。2015年3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华某某连续盗窃超市、商户、商行十次,共窃取六个核桃、加多宝等物品多件。经价格鉴定,王某某参与盗取的物品价值共计1970元,华某某参与盗窃的物品价值共计158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王某某盗窃财物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系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被告人王某某、华某某归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二被告人犯罪的数额、参与次数及作用大小,遂作出该判决。

责任编辑:常乐    

文章出处:平顶山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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