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琐事起争执伤人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5-10-10 10:40:34


    近日,汝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闫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6月29日,被告人闫某某酒后因琐事与同村村民发生争吵并引起厮打。打斗中,被告人闫某某抱起被害人将其推摔至桥下,致被害人右大腿骨折。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双方刑事和解,闫某某赔偿被害人75000元。2015年3月29日,闫某某到汝州市公安局投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闫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闫某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闫某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该判决。

责任编辑:常乐    

文章出处:平顶山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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