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汝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抢夺案,被告人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作案使用的两轮摩托车一辆,由查扣单位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5日11时30分,被告人王某某伙同王某甲预谋抢夺,二人骑摩托车到汝州市纸坊镇东赵庄村东边街口处,发现抢夺目标。王某某趁在街口处坐的一妇女黄某不备,将黄某佩戴的金耳环从背后拽走,乘王某甲驾驶的摩托车逃跑,被驾车经过的李某某发现,遂驾车追赶。追至纸坊镇东赵庄村盖板厂内时,王某某跳车逃跑。经物价评估,该被抢金耳环价值1544元。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亲友赔偿被害人黄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抢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且系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且能主动缴纳罚金,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该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