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汝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6月10日,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豫XX号货车沿汝州市S238线由东向西行驶至本市纸坊镇石庄村路段时,与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鲁某某相撞,致鲁某某受伤,造成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拨打120抢救伤者,并报警后在现场等候处理。被害人鲁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5年6月11日死亡。经法医学鉴定,鲁某某的死亡符合车辆碰撞所致的重度颅脑损伤合并呼吸循环衰竭。经事故责任认定,李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后被告人李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各项费用共计15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李某某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应视为自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该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