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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致死一人积极赔偿被判缓刑

  发布时间:2015-10-22 08:08:19


    近日,汝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4月22日,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豫DXX号中型专用校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汝州市小屯镇朝川村路段时,临时停车再次起步时与李某某相撞,致李某某死亡。经法医学鉴定,李某某的死亡符合车辆碰撞所致的重度颅脑损伤合并胸部闭合伤。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2015年4月22日,被告人王某某到汝州市公安局投案。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34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亲属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庭审中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可适用缓刑。

责任编辑:常乐    

文章出处:平顶山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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