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汝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被告人刘某某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4月8日下午,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市庙下镇以1450元的价格从付某处购买一辆无合法有效手续的福田五星牌电动三轮车。经查该车系被害人靳某某被付某、范某某(二人均另案处理)盗走的车辆。经价格鉴定,该车价值4410元。案发后,该车已追退车主。2015年5月15日上午,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市杨楼镇以1100元的价格从付某处购买一辆无任何合法有效手续的森地牌电动三轮车。经查,该车系被害人李某某被付某、范某某二人盗走的车辆。经价格鉴定,该车价值2520元。案发后,该车已追退事主。2015年6月11日,被告人刘某某到汝州市公安局投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 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刘某某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且能主动缴纳罚金,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