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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岁顽童开走汽车致人死亡赔偿10万余

  发布时间:2015-11-06 11:24:05


    2015年4月19日下午5时许,白某某将其所有的面包车停放其住所附近(该路段属于斜坡路段)离开车辆后,被告张某某将面包车门打开,并协助本案所涉受害人张某某进入面包车,其中张某某进入驾驶室,本案所涉受害人张小某进入副驾驶室,两人在车内玩耍。后面包车突然发生后移,造成本案所涉受害人张小某被面包车卡入车下,后经入院抢救无效死亡。原、被告双方就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无果,诉至本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损失287724元。

    鲁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白某某将车辆停放于斜坡路段,没有就该斜坡特殊地形对车辆防止下滑补充安全防护,应对事故的发生承担一定的责任。被告张某某在未经车辆所有人允许的情况下,进入车辆驾驶室玩耍,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故被告张皓翔对事故的发生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原告张某一、吴某某作为受害人张小某的监护人,对自己的未成年子女未尽到监护职责,对事故的发生应承担监护不力的责任。综合上述因素确定原告承担30%责任,被告张某某承担50%责任,被告白某某承担20%责任。遂判决张某某赔偿原告张某一、吴某某赔偿各项损失108862元,此赔偿款由被告张某某的法定监护人张某二承担,被告白某某向原告张某一、吴某某给付46544.8元。

责任编辑:常乐    

文章出处:平顶山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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