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汝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危险驾驶案,被告人宋某某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1月26日,被告人宋某某酒后驾驶豫xx号面包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汝州市北环路洗耳河桥路段时,与对向行驶的辛某某驾驶的豫xx号小轿车相撞,致宋某某及辛某某驾驶的豫xx号小轿车乘坐人王某、张某某受伤,两车受损,造成交通事故。经河南科技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0.7mg/100ml。经汝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宋某某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2015年8月31日被告人宋某某主动到汝州市公安交警大队事故科接受相关处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宋某某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遂作出该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