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汝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危险驾驶案,被告人闵某某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8月27日,被告人闵某某酒后驾驶豫xx号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汝州市朝阳路与烟风路交叉口处时,与同向行驶的李某某驾驶的豫xx号小轿车相挂差,致两车受损,造成交通事故。经河南科技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13.9mg/100ml。经汝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闵某某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闵某某亲属已与被害人李某某达成协议,被告人闵某某亲属自愿赔偿被害人李某某损失人民币10500元,被害人李某某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闵某某在归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且能主动缴纳罚金,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该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