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一 63岁老汉放羊归来途中,与同村村民一言不合争执起来,老汉一怒之下,举起羊鞭将人打成轻伤。3月9日,汝州市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麻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2010年8月8日傍晚 ,家住汝州市小屯镇 的麻某放羊回来途中,与同村村民梁某因琐事一言不合争执起来,麻某一怒之下,用放羊的鞭杆将梁某打伤,致梁某左侧尺骨骨折。经法医学鉴定, 梁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审理过程中,被害人梁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被告人麻某的家属赔偿梁某经济损失35000元,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梁某撤回附带民事诉讼,并对被告人麻某表示谅解,要求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 认为,被告人麻某因琐事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归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其家属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 遂依据《刑法》有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