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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太阳能电池板被判拘役五个月

  发布时间:2015-11-25 16:04:48


    2015年7月19日13时许,家住鲁山县赵村乡某村的郑某驾车去到鲁山县赵村乡某村民小组,将鲁山县电业局安装的光伏太阳能板盗走,因被群众及时发现,将其拦截后扭送公安机关。经价格评估,被盗光伏太阳能板价值8800元。

    鲁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郑某当庭自愿认罪,态度较好,且所盗赃物已追退被害人,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判决郑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整。

    【法官提醒】

    本案中,郑某盗窃电业局安装且正在使用的太阳能电池板,案值较大,是属于一种破坏电力设施的行为,但是由于其行为情节较轻,且没有给公共安全造成危害,因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犯盗窃罪,但是依据我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如果盗窃或故意破坏电力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将会按照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犯罪处罚,后果将很严重!

责任编辑:常乐    

文章出处:平顶山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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