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未经有关单位批准及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民工非法进行土法炼汞的生产活动,致使十余名民工患 职业性急性轻度汞中毒 , 民工曹某患职业性急性重度汞中毒,引起肾功能衰竭等多脏器衰竭死亡 。 3月10日,汝州市法院依法对这起 危险物品肇事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 判处被告人白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 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一年。
2009年8月份至10月份,被告人白某在汝州市寄料镇 某村 的一废弃养羊场内 ,非法建造一个土法提炼汞的小工厂,被告人黄某在厂内担任技术员,对外宣称是生产活性碳。未经有关单位批准及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民工非法进行土法炼汞的生产活动,致使十余 名民工患 职业性急性轻度汞中毒 ,民工 黄某患 职业性急性重度汞中毒,引起肾功能衰竭等多脏器衰竭死亡。经法医学鉴定,曹某符合多脏器衰竭死亡。
法院审理 认为,被告人 白某 、黄某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土法炼汞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严重后果,致一人职业性急性重度汞中毒后死亡,十余人职业性急性轻度汞中毒,其行为均已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二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的具体犯罪事实、情节,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