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叶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一起寻衅滋事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5年5月30日15时许,被告人高某某醉酒后耍酒疯,在本村道路上无故将同村村民孙某玲、孙某平驾驶的豫DUX360奔腾牌轿车拦下,并对二人进行辱骂及殴打,不但将孙某玲驾驶车辆的引擎盖损坏,又将赶到现场的孙某垒打伤。经鉴定,被害人孙某玲、孙某垒的伤情为轻微伤,被害人孙某玲车辆损坏价值人民币600元。事发后高某某亲属代其向二被害人赔偿损失,最终得到孙家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中可以发现,高某某与孙某玲、孙某平事先并无任何矛盾纠纷,仅仅因为被告人高某某耍酒疯而拦车打人砸车,他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等待他的将是不可逃脱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