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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全市优秀案例评选活动获奖案例-赵某交通肇事逃逸案——无证人员驾车肇逃逸,雇主将车辆驶离并藏匿的行为如何认定

发布时间:2015-12-09 09:27:48


    《刑事审判参考》案例体例

    赵某交通肇事逃逸案

    ——无证人员驾车逃逸,雇主将车辆驶离并藏匿行为如何认定

    一、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典云龙、赵坡。

    卫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2012年3月10日,被告人赵坡购买一辆无牌照“东风”牌重型自卸货车后,以每月2100元的工资雇佣无驾驶资格的被告人典云龙驾驶,从事交通运输经营。2012年6月11日7时许,被告人典云龙驾驶该货车,沿平顶山市东平郏路自观上驶往市区方向,行驶至上徐村董庄路段左转时,与同向行驶的由李金山驾驶的豫DM0010号“太阳”牌轻便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李金山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典云龙弃车逃逸,在逃逸途中典云龙将事故情况电话告知了车主被告人赵坡,赵坡赶到现场后将肇事货车开离现场,并藏匿在平顶山市卫东区竹园村一矿煤矸石山北侧荒坡,后被查获。经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卫东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书认定,典云龙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李金山无事故责任。2012年6月12日,典云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二被告人亲属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调解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265000元(其中被告人赵坡赔偿195000元含先期已支付的15000元,被告人典云龙赔偿70000元),并得到被害人谅解。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3月10日,被告人赵坡购买一辆无牌照东风重型自卸货车后,以每月2100元的工资雇佣无驾驶资格的被告人典云龙驾驶从事交通运输经营。2012年6月11日7时许,被告人典云龙驾驶该货车,沿平顶山市东平郏路自观上驶往市区方向,行驶至上徐村董庄路段左转时,与同向行驶的由李金山驾驶的豫DM0010号太阳牌轻便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李金山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典云龙弃车逃逸,在逃逸途中典云龙将事故情况电话告知了车主被告人赵坡,赵坡赶到现场后将肇事货车开离现场,并藏匿在平顶山市卫东区竹园村一矿煤矸石山北侧荒坡,后被查获。经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卫东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书认定,典云龙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李金山无事故责任。2012年6月12日,典云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现场照片、尸检报告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典云龙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证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在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被告人赵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明知其购买的车辆无手续和牌证,仍指使无驾驶资格的被告人典云龙从事交通运输经营,发生了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后,为掩盖犯罪事实而将肇事车辆开离现场藏匿,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典云龙、赵坡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被告人典云龙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典云龙具有投案自首情节,主观恶意不深,且系过失犯罪,并已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受害人亲属的谅解,请求对被告人典云龙判处缓刑;被告人赵坡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赵坡认罪态度较好,且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受害人亲属的谅解,请求对被告人赵坡判处缓刑。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典云龙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证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在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被告人赵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明知其购买的车辆无手续和牌证,仍指使无驾驶资格的被告人典云龙从事交通运输经营,发生了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后,为掩盖犯罪事实而将肇事车辆开离现场藏匿,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二被告人的辩护人对二被告人亲属已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受害人的谅解及被告人典云龙具有投案自首情节,请求对被告人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正当,应予以采纳;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判决:一、被告人典云龙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二、被告人赵坡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未提起抗诉,判决已生效。

    二、主要问题

    车主购买无牌照重型自卸货车,并雇佣无驾驶资格的人驾驶,从事交通运输经营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事故发生后司机弃车逃逸,车主赶到现场后将肇事车辆开离现场并藏匿。车主的行为是构成一般交通肇事、交通肇事逃逸还是包庇?

    三、裁判理由

    本案对于典云龙构成交通肇事逃逸没有争议,但对于车主赵坡的行为是构成交通肇事、交通肇事逃逸还是包庇,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存在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在本案交通肇事行为中,赵坡不是驾驶人员,造成行人死亡的结果是由司机典云龙的违章行为造成,赵坡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不具备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且赵坡既没有指使、也没有强令典云龙违章驾驶,只是在案发后赵坡帮助典云龙将车辆开走并藏匿,所以赵坡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应构成包庇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赵坡身为车主,明知其本人购买的车辆无手续和牌证,仍指使无驾驶资格的典云龙驾驶该车从事交通运输经营,并发生了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也就是说赵坡应当明知典云龙无证驾驶无牌车辆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其仍然雇佣司机典云龙驾驶,赵坡雇佣典云龙开车的行为就是一种指使他人违章驾驶的行为,这种指使行为和行人的死亡之间存在刑法因果关系,因此应当认定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肇事后逃逸的行为系司机典云龙的个人行为,在事故发生后典云龙为逃避法律追究而弃车逃跑,其本身已经完成了肇事并逃逸的整个过程,典云龙与赵坡之间并不存在逃逸的共同犯意产生,故赵坡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对于赵坡事后开走车辆藏匿的行为,应以包庇罪与交通肇事罪对赵坡数罪并罚。

    第三种意见认为,赵坡身为车主,明知典云龙无证驾驶无牌车辆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其仍然指使典云龙违章驾驶该车辆,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在赵坡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基础上,赵坡于案发后开走事故车辆并藏匿的行为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在发生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规定,应以交通肇事逃逸追究其刑事责任。

    卫东法院审理认为,赵坡明知其购买的车辆无手续和牌证,仍指使无驾驶资格的被告人典云龙违章驾驶该车辆从事交通运输经营,并最终发生了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符合200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故赵坡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那么本案的关键在于交通事故发生后,赵坡又实施了为掩盖典云龙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而将肇事车辆开离现场并藏匿的行为,对于其后续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对于赵坡行为的定性,在上述第二种意见中有人认为“肇事后逃逸的行为系司机典云龙的个人行为,典云龙与赵坡之间并不存在逃逸的共同犯意产生,故赵坡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上述意见所依据的其实就是刑法理论中关于 “过失犯不存在共同犯罪”理论。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也就是说刑法理论上是否定过失犯罪存在共犯的。但是,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实际上并不否认“共同过失犯罪”的存在,但不承认它们是共同犯罪,只可分别处罚。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实际上明确承认了共同过失犯罪。在该解释规定的此种情形下,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的主观心态与驾驶员的主观心态是相同的,即他们对违反交通规则是明知的故意的,但对于交通肇事的后果却是过失的,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危害结果的产生,否则不能以交通肇事罪论处,而应处以相应的故意犯罪。而对于共同过失犯罪的行为人,则须依照“部分行为全部责任”的原则进行处理。

    具体到赵坡一案来看,第二种意见所称“肇事后逃逸的行为系司机典云龙的个人行为,其本身已经完成了肇事并逃逸的整个过程,典云龙与赵坡之间并不存在逃逸的共同犯意产生”对典云龙犯罪过程的分析是正确的,但是赵坡在事故后将车开走并藏匿的行为不能单独以包庇罪定罪处罚,因为该行为与交通肇事行为是密不可分的,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而所谓的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认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应当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把握:首先必须已经构成交通肇罪,这是前提条件,如果行为人本身都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则谈不上交通肇事后逃逸。其次行为人必须明知发生了交通事故,如果行为人不知道发生交通肇事而继续行驶驶离了现场的,则不能适用本情节加重处罚。最后,行为人的逃跑行为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赵坡的行为明显具备了上述犯罪特征,其指使典云龙违章驾驶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就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其将车开走并藏匿的行为即是为了达到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交通肇事后逃逸属于刑法理论通说的“结果加重犯”,就是指故意实施刑法规定的一个基本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更为严重的结果,刑法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由于刑法对结果加重犯规定了加重的法定刑,故对结果加重犯只能认定为一罪,并且根据加重的法定刑量刑,既不能以数罪论处,也不能按基本犯罪的法定刑量刑。

    故法院以交通肇事逃逸对赵坡作出刑事处罚是正确的。

    编写人: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周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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