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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贩卖香烟非法经营获刑

  发布时间:2015-12-10 11:24:57


    在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中,贩卖假冒香烟才触犯法律,可是按照法律规定,未经许可私自经营真品香烟也会遭致刑罚。近日,平顶山市卫东区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经营案件,被告人李某甲、刘某某均因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2014年4月24日8时,被告人李某甲、刘某某预谋驾驶“三菱”牌白色越野车到湖北省广水市非法购买“红旗渠”、“红双喜”等品牌香烟,带回到平顶山市卫东区某居民小区超市内销售。2014年4月24日20时许,李某甲、刘某某驾车从湖北省广水市行驶至平顶山市建设路东段被平顶山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查获。公安机关现场收缴“红旗渠”牌香烟650条、“红双喜”牌香烟750条,价值共计七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刘某某违反国家规定,结伙非法经营卷烟,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常乐    

文章出处:平顶山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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