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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盗骗婚手段多 不义敛财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1-03-15 14:40:19


    平顶山法院网讯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钱是生活的一部分,但生活不是钱的一部分”,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窃取被害人财物,又伙同她人采用骗婚的手段,骗取其财物,通过多种不法途径获得了不义之财,而不正确的金钱观终将他们送上了不归路。 3月15日上午,汝州市法院审结一起盗窃和诈骗案,被告人冯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拘役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范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

    审理查明,被告人冯某 ,男,现年37岁 ,初中文化,农民,住汝州市蟒川乡某村 ;现年41岁的 被告人范某 , 系小学肄业,女,农民,住汝州市 南郊某村 。2010年8月19日,被告人冯某伙同他人(身份不详)在夏店乡某村王X家中盗走一辆手扶拖拉机,在当日凌晨运赃过程中被抓获。经汝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车辆价值2295元。麦收前后,被告人范某以与王X结婚为由,分两次骗取王X现金3000元,后与被告人冯某等人预谋后,从王X处再骗取现金4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冯 某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冯某 、范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骗婚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系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被告人冯 某 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依法数罪并罚。结合被告人范 某 的家属退还部分赃款和缴纳罚金情况,以及二被告人不同的诈骗犯罪数额,庭审中较好的认罪态度,在量刑时一并酌情予以考虑。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文章出处:平顶山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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