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叶县法院受理了一起特殊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欠货款的是一个去世的丈夫,而出具欠条的是其孀妻。
2012年10月,徐某的丈夫李某在叶县田庄乡承包工程,使用程某供应的楼板,二人约定,每次送货到工地后李某打收据,待工程竣工后,由李某统一结算付款。2013年农历年底,工程尚未完工,徐某丈夫李某突然身患疾病去世。2014年3月,程某找到徐某,经双方一致清算,所欠货款共计257349元,徐某给程某出具欠条一份。后经程某多次催要未果,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徐某作为李某的妻子,在李某去世后徐某在对其亡夫李某生前所欠楼板货款进行审查后,打下欠条。虽被告辩称,当时自己处于悲痛之中,既不懂法律,也不懂工程,才给原告程某出示条据。但被告徐某与李某共同生活多年,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亲笔书写欠条,证据充分,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原告的诉求应予支持,判决被告徐某偿还原告程某楼板款25734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