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耄耋老人离婚风波

  发布时间:2015-12-14 16:08:07


    2015年10月12日,82岁的陈某一纸诉状将平顶山市石龙区民政局及81岁的老伴关某告上法庭,请求石龙区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石龙区民政局办理的离婚证。

    事情的起因还要从1997年3月陈某、关某二人再婚说起。二人婚后居住在关某自建房中,结婚18年来,两人虽有磕绊,却也相守相持,平安度日。然而近年来,由于二老年事已高,疾病缠身,双方婚前的儿女都只管自己的老人,却不愿向另一方伸出援助之手,家庭矛盾日益尖锐。无奈之下,二老办理了离婚证,陈某的儿女将其接到自家照顾,关某子女也随即更换了大门钥匙。

    陈某思及夫妻二人共同生活的十八年伤心不已,自己病痛缠身之际却被扫地出门,生活艰难,希望求助法律来解决心中的症结。因此,陈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石龙区民政局办理的离婚证。关某则认为离婚证是双方自愿办理的,合法有效。石龙区法院受理这起行政诉讼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深入了解案情。作为第三人的关某系行政单位退休干部,每月有退休金,但原告陈某为家庭主妇无任何经济来源,生活确实困难。合议庭法官们在“法、理、情”之间反复斟酌,认为案件争议的焦点是陈某日后生活所需的扶养费问题。在充分尊重双方老人意思下,区法院就扶养费问题主持调解,耐心与双方当事人及子女进行了沟通,最终合议庭通过努力,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在原离婚协议的基础上,为陈某争取到了8000元的扶养费,使该案画上了一个较为圆满的句号。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如果再婚子女能够多念及继父、继母十八年来相互扶持之苦,二老也不必在耄耋之年再感凄凉。虽是生活中的小家琐事,法院在居中之处着眼的却是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这个社会的基本道德取向。

责任编辑:常乐    

文章出处:平顶山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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