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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责任事故三死二人伤 漏罪数罪并罚三年二个月

  发布时间:2011-03-18 08:46:21


    平顶山法院网讯 身为采石场安全员,违反矿山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对违规生产作业没有制止,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三人死亡,二人受伤的严重后果 。 3月 16 日,汝州市人民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三年 ,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

    法院 审理查明,被告人何某 ,男,现年66岁 , 汝州市蟒川乡 人,于2006年4月至2007年6月担任 某 采石场安全员,负责采石场各采区安全生产工作。2007年6月15日上午11时许,采石场0 3 号采区张进某带领张保某 、何团某 、秦某 、郭某 在生产作业时采用扩壶爆破,在装填炸药时,炸药自爆,造成张保某 、何某当场死亡,张进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秦某 、郭某受伤的严重后果。经尸检检验,张进某 、张保某 、何团某分别死于严重颅脑损伤和创伤性休克。被告人何某明知国家关于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作业中严禁采用扩壶爆破的开采方式的规定,对0 3 采区开采安全检查不力,对违规扩壶放炮没有制止,对此次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案发后,何某已分别对死者亲属和伤者进行了民事赔偿。2010年10月26日, 何某到公安局投案。

    另查明,被告人何某于2007年9月27日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于2007年6月20日被羁押至2007年10月10日。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身为采石场安全员,违反矿山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对违规生产作业没有制止,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三人死亡,二人受伤的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本案发生在本院(2007)汝刑初字第 xxx 号刑事判决书宣告以前,系漏罪,对被告人何某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在犯罪中的作用及认罪情节在量刑中予以考虑。

文章出处:平顶山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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