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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上的钱突然少了谁该担责

  发布时间:2015-12-23 15:02:58


    平顶山市的市民张女士突然发现自己银行卡上的钱突然少了许多,谁该对此负责呢?平顶山市湛河区法院近日审结了这起借记卡纠纷案。

    2005年9月15日,原告张女士在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办理了理财金卡,该类银行卡属借记卡,并开通了U盾保密措施,未与手机绑定。2015年5月15日,原告的卡内存款为19138.29元。2015年5月22日4点,原告发现卡内余额减少。经被告核实,原告的银行卡于2015年5月20日9点6分在境外GOLDTATTDOFLORIDA被支付10691.58元人民币购汇1719.18美元,该款现已被被告拒付。2015年5月20日9点6分在境外SQ*YANGCHANGANTOKYO支出人民币5181.86元购汇美元833.23元。其中一笔消费者签名为tony。原告得知卡内余额被境外消费后,及时报警并向被告提出异议。被告核实后,未能返回原告的5181.86元损失。审理过程中,被告将冻结的10691.58元返还给了原告。原、被告就原告的损失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借记卡合同关系。原告依照合同约定,正常使用借记卡,在有U盾保密措施并未与手机绑定的情况下,在间隔时间极短的情况下,借记卡内余额在距离遥远的境外两地以申请购汇的方式被消费掉。双方对此事实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但被告应对其抗辩的犯罪事实的产生及手段负有举证责任,且在结汇过程中,被告有审查义务,对10691.58元的扣付,也证明了被告有此义务和能力。原告作为中国公民持卡,被告对申请外汇付款的原始签名是Tong的外国人,仍结汇付款,明显存在过错。虽采取补救措施后,仍给原告造成了5181.86元的损失,被告对此损失应予以赔偿。对原告主张利息的诉请应予以支持,但应按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该笔现金以后如能追回,应归被告所有。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法院遂判决: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张女士5181.86元损失及利息。

责任编辑:常乐    

文章出处:平顶山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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