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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官素养”的观察与思考

  发布时间:2015-12-23 16:54:23


    素养,修习涵养。也有平素所供养的意思。是形容一个人的行为道德的词语。法官的素养并非天生,而是通过统一的严格的教育培训并长期司法实践的锻炼中逐步养成的。法官的内在素养,决定着其行为的高尚与否。内外的完美结合、相得益彰,可达成法官形象的至善至美。所以,应当强调法官素养与行为的完美、和谐及统一。

    对于法官的素养,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各有所言。人们普遍认为法官是公平正义、社会价值、人格尊严的捍卫者,是社会的精英人物,他应当具备超凡脱俗的人格魅力,其拥有的智慧应是广博的人文学识、敏锐的政治意识、无私无畏的奉献精神以及一切优异品质的结合。因此,法官得具有相当的选任条件和更高的道德行为准则。笔者作为一名法官,仅从法官角度谈一点个人看法。

    作为社会的细胞,法官与任何人一样,也有自己的喜怒哀乐,思想与欲望,不可能无欲而无求,也希望达成自己的人生目标。但是,个人的目标能否实现,不仅取决于自己的努力,也取决于他所在的系统所给予的报偿。因此,应当建立和完善激励机制,并以法官遵循行为规范为目的,让激励发挥其功效,使法官受到激励。

    1、奖励。奖励是人事管理方面普遍而大量并且是经常使用的一种手段,在激励机制中具有重要的功能。因为奖励比处罚更为重要。

    奖励的方式主要有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精神鼓励。包括口头表扬、书面嘉奖、记功、授予荣誉称号等多种形式。精神鼓励的荣誉程度越高,对法官的激励作用就越大。物质奖励。目前物质奖励的主要形式仍然是发给奖金,仅局限于这类物质奖励是不够的。应当以享受特别休假、免费旅游,采取出国学习、考察,让优秀法官即受到精神鼓励,又得到提高的机会。

    2、晋升。晋升是指法官的提拔与晋级。

    法官的晋升,首先应当强调法官的在职资历。资历就是法官的声望和阅历,法官的在职资历是其身为法官而受到社会的肯定评价,即德望;其次,晋升还应依据其业绩,业绩是法官所取得的实际工作成绩,包括质量、效率和影响;再次法官晋升时还应当通过相应的考评,并以此作为法官晋升的依据,考绩包括“人”、“事”两个方面的评价。

    但是,法官的行政性职务与晋升尚未脱离关系,许多方面都还代有行政化的色彩。随着司法改革的推进,我们应将晋升脱离行政性质的樊笼,而为其注入新的内涵。

    3、保障。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宪法确定的一项保障原则。《法官法》规定“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中共十六大关于司法改革的强调,从制度上为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提供了保障,法院独立审判在原则上得到认同,自然,法官不受干扰也正得到确信。

    法官作为公平正义的最后保障,应享有一定的权利及待遇,并受到特别的保护,这就是对法官“神圣”地位的保障。这种保障是对法官工作能力、工作环境、生活福利和人身安全的保障,但最终应是对法官人格尊严的保障。

    工作能力和工作环境的保障,是对法官权力的保障。长期以来,“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受到广泛的议论,因此,它的基础“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备受关注。法官要不受干扰,只要依赖于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也只能在此基础上,法官不是受干扰才能实现。同时,法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也是对法官工作能力及环境的保障。

    人格尊严的保障,是对法官最基本和最终的保障。为了真正实现“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保障法官审判的正常进行,保障执法的严肃性,就应防止法官受到不公正的对待,防止法官因履行职务而受到侵害和打击报复,防止法官因恶意举报而受到随意的审查。对打击和恶意举报法官的行为及人员依法追究责任。同时,还应让法官“在任职期间享受司法豁免权”,因为“这对保障和促进法官公正司法非常必要。

责任编辑:常乐    

文章出处:平顶山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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