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0日,石龙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件,使双方握手言和,案结事了。
2014年11月19日下午,原告张某某在某幼儿园教学活动中,被赵某某胳膊碰伤门牙。2014年12月4日,张某某到宝丰县中医院治疗。2015年1月15日,张某某经宝丰县人民医院检查,张某某左上颌乳前牙外伤后根断反复肿胀1月余 ,牙冠颜色变黑 ;经诊断,张某某根尖肿胀(牙髓已坏死,神经线切除),医院建议观察疗效,必要时行拔除术,或进一步治疗。但是由于原告张某某没有住院病历及相应医疗费发票,幼儿园辩称没有过错并拒绝赔偿。原告张某某到区教育局上访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某幼儿园赔偿。
接到案件后,法官没有轻易下判,而是多次到幼儿园做调解工作,并指出虽然张某某没有住院病历及相应医疗费发票,但张某某在幼儿园组织的教学活动中受伤,幼儿园对张某某的受伤负一定的的责任。经过法官多次耐心细致的摆事实、讲法理,某幼儿园终于同意赔偿张某某2000元。这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件得到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