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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洗血迹后逃逸 肇事者获刑两年零五个月

  发布时间:2011-03-22 10:21:37


    平顶山法院网讯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两人死亡,一人重伤,肇事者用水冲洗血迹后弃车逃逸,情节恶劣,令人发指。 3月21日,汝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对这起交通肇事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二年零五个月。

    2010年7月6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驾驶的豫04-80 XXX 号四轮拖拉机因车辆故障,被一小型货车沿本市238线由东向西拖至纸坊乡韩楼村路段向路南侧转弯时,与由西向东驾驶两轮摩托车行驶的桂某、任某、肖某相撞,致使两轮摩托车受损,桂某、任某当场死亡,肖某受伤。事故发生后,李某移动车辆,用水冲洗拖拉机上的血迹后弃车逃逸。经法医学鉴定,桂某死于车辆碰撞所致的严重颅脑、面部损伤;任某死于车辆碰撞所致的严重颅脑损伤;肖某的损伤程度属重伤。汝州市公安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后李某到汝州市交警大队事故科投案。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李某的亲属赔偿被害方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20000元,被害方撤回附带民事诉讼,并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两人死亡,一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李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亲属能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方的谅解,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

文章出处:平顶山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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