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满释放后不但不吸取教训重新做人,却变本加厉短短一个月时间内七次作案,盗窃车辆及货物价值共计20余万元,并将每次盗窃的货物和车辆上的电瓶以低价卖给废品收购人员,废品收购人员也跟着做起了“生意”,形成了较为稳定的联系。近日,鲁山县人民法院对李某等三被告人分别以盗窃罪和掩饰犯罪所得罪判处七个月至六年有期徒刑。
2014年10月至11月初,李某在鲁山县城多地疯狂盗窃摩托车、轿车和厢式货车7辆,并将车上的电瓶和所载货物,分别以二百余元的价格卖给在鲁山县张官营镇开办废品收购站的被告人周某和张某,并将车辆抛弃至马路边或树林里等隐蔽处。经鉴定,上述车辆及货物价值共计20余万元。案发后大部分赃物被公安机关扣押后已追退被害人。
鲁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周某、张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李某有前科,且在一年内多次盗窃,可对其从重处罚。遂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000元。被告人周某和张某分别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