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KTV本是大家娱乐休闲的地方,可有一80后小伙却把它变成了大打出手的地方。 3月22日, 汝州市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梁某有期徒刑九个月。
2009年9月14日18时许,现年26岁的被告人梁某和王某(已判刑)、董某(另案处理)三人喝完酒后,来到本市某歌厅108房间唱歌,之后不知何故将歌厅收银台的电话、电脑屏幕砸坏,并进入188房间用有机玻璃杯将正在房间内唱歌的田某、杨某二人打伤。经法医学鉴定,田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杨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梁某一直出逃在外,2010年12月13日,被告人梁某到汝州市公安局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梁某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被告人梁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照被告人梁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大小以及庭审中的认罪态度,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