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汝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陈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7月28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无证驾驶一辆银灰色电动三轮车,自西向东行驶至汝州市庙下乡春店街时,将路北侧自东向西行走的被害人郭某挂翻,致郭某受伤,经平顶山金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郭某伤情属重伤二级。经陕西长安大学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肇事电动车属机动车。经汝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陈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陈某某赔偿郭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6131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