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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无牌车肇事后逃逸 赔偿533000元自首获缓刑

  发布时间:2011-03-25 10:25:20


    平顶山法院网讯 驾驶无牌汽车肇事, 致人一死一伤后逃逸, 一年后投案自首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并主动赔偿被害人及家属的各项经济损失 553000元 ,取得被害人及家属的谅解 。 3月24 日,汝州市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肖某有期徒刑二年零五个月,缓刑三年 。

    2009年11月7日19时50分,被告人肖某驾驶 一辆未悬挂牌照的轿车,沿汝州市广成路由东向西行至双扶街路口东侧时,与同向行驶转弯的周 某 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致周某及电动三轮车乘坐人闫某受伤,闫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肖某肇事后驾车逃逸。经法医学鉴定,周 某 的损伤程度属轻伤,闫某死于车辆碰撞所致的严重颅脑损伤。经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肖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肖某赔偿两被害人及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33000元。2010年12月1日,被告人肖某到汝州市公安局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肖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案发后能主动赔偿被害人及家属的各项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及家属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 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文章出处:平顶山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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