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是一句大家耳熟能详的话,可就是有人明明喝了酒,还抱着侥幸心理外出。近日,叶县法院审结一起危险驾驶案,被告人窦某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5年12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窦某酒后驾驶豫D牌照中华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叶县昆阳大道煤建家属院门口路段时,与同向行驶马某驾驶的爱玛牌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马海涛受伤,车辆有损的交通事故。经检验,窦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6.16mg/100ml。
事故发生后,窦某立即拨打了110、120,并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投案后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从轻处罚。同时,窦某又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医药费等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叶县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