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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违法转让房屋遭拍卖提出异议之诉判驳回

  发布时间:2016-04-18 08:57:40


    近日,郏县法院成功审结一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

    经查明:2015年2月,郏县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郏县某公司偿还担保公司为其代偿的借款232.6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担保公司申请执行,郏县某公司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担保公司申请,2015年4月郏县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查封了郏县某公司在郏县某路东侧的房产一处。在拍卖过程中,李某提出执行异议,称其在2010年就购买了该查封楼房中的1829平方米房产。法院执行局经审查作出执行裁定书,驳回案外人李某的异议。之后,李某向法院提出案外人异议之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某公司向李某出售的房屋为工业用地上所建房屋。该公司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改变土地用途,将工业用地上所建房屋转让给李某,该转让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该公司与李某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行为属于无效协议。关于李某请求确认位于郏县某路东侧四间四层门面房为其购买,并停止对该财产的执行,因李某对该房产不具有所有权,故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常乐    

文章出处:平顶山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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