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2日上午,平顶山市中院院长刘冠华亲自担任审判长主审一起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的案件。该院邀请了平顶山市知识产权局、市文广新局、市摄影家协会等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单位及新闻媒体代表旁听了庭审。
刘冠华曾任省高院民三庭庭长,长期从事知识产权实务工作,是全国法院系统和我省首批入选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库的专家,著有多篇知识产权专业论文。由刘冠华亲自担任审判长审理此案,也反映了平顶山市中院对涉及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重视。
该案中,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起诉被告河南中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在其新浪微博上使用华盖公司拥有著作权的图片作品,中峰公司在使用该作品过程中未署名及支付报酬,并擅自对该作品进行了部分修改。原告向法院提出被告停止侵权、公开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诉讼请求。被告辩称,华盖公司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不是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中峰公司在新浪微博使用涉案图片的行为,属于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的“欣赏”行为,涉案图片只是作为修饰性的配图,并非用于商业目的使用配图。中峰公司没有修改图片的技术能力,所使用的图片可能是从其它网站或网页转载的,不存在修改涉案图片的行为。被告请求法院裁定驳回华盖公司的起诉。
法庭审理过程中,在审判长刘冠华的主持下,原告、被告方围绕华盖公司具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中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是否侵权、如果侵权该承担何责任等双方争议的焦点,各自充分阐述了意见,并现场出示证据,展开辩论。
据了解,该案是外国图片公司通过授权中国境内公司展示、销售、许可他人使用其品牌图片以及对侵权行为进行维权的案例,其授权行为通过境内外有关机构进行公证、认证,在平顶山市较为少见。另外,该案原告在庭审举证中使用了时间戳认证证书等电子证据代替公证证据作为关键证据,在平顶山市法院审理的案件中尚属首例,该案的审理对该类证据如何质证,法院如何认定,起到了示范作用。
经过一个多小时的审理后,在征得双方同意下,法庭组织了庭下调解,但双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法庭将对该案择日宣判。
“知识产权保护无处不在,在当今创新社会、创新驱动的形势下,我们每一个公民、每一个公司都应当有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可能我们平时不以为然的行为都有可能构成侵权,知识产权保护只有在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以后,才能鼓励作者、发明创造者有更大的积极性去发明创造,经济社会才能进步,创新型国家的建设才能更好的发展”,庭审后,该案审判长刘冠华表示。